中文摘要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范畴内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无权处分法律效力问题也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鉴于此,本文试图以无权处分为核心,以基本理论、域外实践为主,深度挖掘无权处分制度的内涵及实践,结合不同立法模式分析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效力问题。本文具体结构如下:首先,本文对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作了界定,从无权处分的涵义及其基本构成两个维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比照分析了在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等不同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所蕴含的意义。在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无权处分的构成包括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行为人无处分权以及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三个要件。其次,本文以德国、法国、瑞士及英美法域外立法例作为研究载体,结合各自的立法环境及背景,提炼出具共性的立法逻辑及思路,为明晰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构建轨迹与脉落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各个国家的国情、历史传统等的差别决定了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始形态上有着很大不同。然而,伴随着日益发达的经济交流,各个国家已越发认识到简单的否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会破坏交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世界各国对无权处分问题的效力认定直接体现了对本国交易秩序的维护与关怀。出于这样的考虑,法国民法虽然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但是通过动产即时取得制度的规定维护了第三人利益,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德国民法通过承认处分权的事后取得或以行为追认来补充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与灵活;而瑞士则给予了无权处分行为以肯定评价,维护了交易安全和权利人利益。再次,本文将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相关制度进行了多角度的比较分析,比较分析在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等不同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与它们之间的关系,着力厘清无权处分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也为后文分析我国合同法相关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前提及基础。最后,本文将整体论述落脚于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效力问题。通过总结我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效力问题的各类观点,对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瑕疵担保等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指出我国《合同法》条的规定不
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触、徒然增加了合同无效的机会,且与其他民法制度难以相合,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无权处分制度完善的途径。【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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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流转和利用变得越来越频繁和重要。这些变化反映到民法中必然是从“静的”理念到“动的”理念的转变。由此,如何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公正、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是一个值得推敲和思考的问题。而无权处分制度是体现社会生活复杂性和交易安全一个典型制度。无权处分是民法上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它涉及到善意取得、物权变动、不当得利、瑕疵担保等诸多领域。立足于保护权利人利益、保障财产和交易秩序的安全,无权处分制度便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独特方案。我国《合同法》第条被认为是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一般规定。对该条的理解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至今尚无定论。我国《合同法》第条相对原来简单宣告为无效的立法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该条规定仍然没有解决好我国合同法在尚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情况下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依我国《合同法》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债权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的逻辑内在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欠缺处分权这一生效要件,无权处分债权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履行期满,无权处分人仍不能取得处分权的吹玫阶啡匣蛘呶奕ùΨ秩耸潞笠参慈〉么Ψ秩ǖ,合同无效;若合同已履行,买受人善意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有人追认无权处分行为时,补足了欠缺处分权这一瑕疵,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条颇有责难。不少学者认为该条的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兼顾公平,对善意相对人保护不周。权利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对买受人极为不公。但是对法律规范的制定,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无权处分的规制与一国的物权立法模式密切相关,可以这样认为,无权处分制度是物权立法模式体系化效用的结果,对不同模式下该问题的处理进行梳理比较,确立适合我国的处理方法才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无权处分的共性出发,同时注意尊重
论无权处分——- 兼论我国《合同法》 第51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