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拆迁补偿工作规定.docx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房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即一市两区,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或工业园区建设等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码头工业城范围内拆迁以另行制订的专项方案为准。第三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以及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发改委、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做好农房拆迁管理工作。拆迁范围内的乡镇、场、街道为拆迁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户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及动迁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做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测量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土地征用的前期手续、土地面积认定和征地报批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工作;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征用土地范围内的红线确认、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审核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资金的安排、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按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在建设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国土部门应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予以公告,相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二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四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七条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产权调换统一实行公寓安置,安置房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配套设计的原则组织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房管、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第八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法,由被拆迁人选择。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安排安置用地和公寓,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拆迁补偿价格由房屋价格和所占用宅基地的价格组成。房屋价格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区位、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宅基地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进行补偿。 2、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每户住宅房产部份按照评估价上浮30℅予以奖励,并增加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600元。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拆迁户家庭人口数的确认按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以计生部门证明为准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的现役义务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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