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购销合同甲方:上海市静安区乙方:见证方: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采购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车辆名称:车辆型号:车辆产地及厂家:车辆颜色:车辆数量:车辆单价:车辆总价款:车辆是否节能产品车辆是否环保产品车辆是否自主创新产品(以上车辆总价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该车辆总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上牌杂费及整车单价。)购车发票开具的户名为甲方(用车单位):车辆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车辆必须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乙方提供车辆在交付时行使路程不得超过50公里。乙方对车辆提供()年的质保期/公里数,保养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车辆的质量问题,甲方凭购车发票,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四、乙方应在约定的交车日期的()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在本市的()交付车,(乙方应随车向甲方交付有效的车辆合格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及随车等相关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见附表。五、乙方负责对车辆上牌、代缴购置税,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配套服务的,由双方另行订立配套服务的补充协议。上牌所需的法人代码证、控购单由甲方提供。六、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将上好牌的车辆在采购方指定的地点()交付验收。七、甲乙双方办理车辆交接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车款。八、乙方售后服务承诺:1、2、3、4、5、6、九、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车辆、拒付车款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违约金。甲方逾期附车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支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乙方所交的车辆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与合同规定标准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车款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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