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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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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姓名:曹猷良身份证号:411222196407040017案件编号:(2012)8号信访日期:2012年8月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曹猷良反映鑫源建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振动较大导致房屋受损,要求赔偿。办理单位查处过程调查情况:镇、村专人对曹猷良反映鑫源建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振动较大,导致房屋受损,要求赔偿一事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鑫源建材厂距曹猷田老宅比较近,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确实对房屋及鸡舍有一定影响。在2012年7月23日,双方达成一致。郭家村委与曹猷田就赔偿一事签订了协议书,内容包括:1、经双方共同协商,就曹猷田旧宅院、牛棚、鸡舍等设施拆迁及震损房屋赔偿。乙方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位于西崖老村曹猷田名下旧宅院及院外牛棚、鸡舍等设施附属物全部拆除运走,拆完后,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由村处理。2、乙方将旧宅院及院外牛棚、鸡舍等设施附属物全部拆除后,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现金叁万伍仟元整,成品砖折价壹万伍仟元整。2012年7月23日,郭家村委与曹猷田达成协议后,曹猷良提出部分牛棚自己购买过,要求再次赔偿。办理单位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地面附属物已经全部赔付过,无法进行重复赔偿。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单位(公章)2012年10月9日信访人意见信访人签名(印章):年月日说明此栏为受理单位对信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或不签字)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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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