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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占有制度的完善.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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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占有制度的完善.docx一、刑法中占有概念的重要性一占有概念在刑法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们经常会遇到某些似是而非的财产型案件,尤其是当涉及盗窃罪与侵占罪等类似的财产性犯罪时,更是容易被案件表象所迷惑,导致出现错误的判断。如何正确判断某一行为究竟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需要人们共同探索。在财产型犯罪如此多发的今天,现有的一些关于占有的理论研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刑法学者们纷纷对财产犯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而盗窃罪、侵占罪等财产型犯罪就理所当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与占有概念有关的财产型案件比比皆是,可见,刑法中的占有对于刑法实践的影响极其重大。二占有概念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针对占有概念进行解释或说明的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个案件,法官和学者们往往根据以往的办案或研究经验、主观认识对占有作出多种甚至完全不同的解释,并依据这些解释去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显然,这种现状有悖于法律严肃严谨的精神实质,也不利于我国财产型犯罪的解决。二、相关理论及案件的定性一案件的引入。占有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该如何界定它?下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突出占有的概念在区分盗窃、侵占等类似的财产型犯罪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案例一甲新买了一台冰箱,商场人手不够不能为甲提供配送服务。于是甲雇佣工人乙对冰箱进行运送,冰箱主人甲随行。在运送途中经过小商店,甲突然想到有东西要买,便让乙停车在外面稍等一会。甲进商店之后,乙趁没有人看管冰箱,便匆忙开车离去,将冰箱运到自家并使用。案例二乘客丙因急着下车,将装有一万余元现金的钱包忘在出租车上,乘客丁上车后发现该钱包,遂在下车时将该钱包据为己有。案例三假如在案例二的基础上,出租车司机率先发现乘客落下的钱包而据为己有,此案又将如何处理?二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①侵占罪在国外是一种常见的财产犯罪,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据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突出特点是,将自己占有或者无人占有的财产非法地转变为自己所有,没有侵犯财产的占有权。②三对以上案件的定性分析。案例一中的乙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这取决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冰箱在乙采取犯罪行为时是仍被所有权人甲占有,还是已经转移为乙占有。在本案中,如果甲将冰箱交给乙,并给了乙自家的地址,让乙独自把冰箱运送到家里,则可以认为甲和乙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而乙则基于该委托关系在事实上占有了冰箱,此时乙把冰箱占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但是本案的情况是甲一直和乙在一起,冰箱一直在甲的控制范围内,所以该冰箱始终由甲占有。在甲进出商店的极短时间内,不应认为财物已经转归乙占有,冰箱依然处于甲的控制范围,并且甲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或转移对冰箱的占有,所以冰箱仍处在所有权人甲的占有之下。因此行为人乙将冰箱占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对自己财物的占有权,应成立盗窃罪。案例二的情形和案例一有所不同。财物的所有权人丙将自己的钱包落在出租车上,由于出租车属于封闭空间的特点,丙丧失了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即对钱包已丧失了占有,但是钱包并不因此而成为遗忘物,而是转移到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该场所的所有者占有。因此本案中,在乘客丙丧失对钱包的占有之后,其钱包自动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丁拿走车上的钱包的行为等于是把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因为其本来就没有占有该钱包,所以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只能构成盗窃罪。由此可推,案例三中出租车司机将自己占有的他人钱包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三、占有成为认定罪行的关键性要素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在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只不过侵占罪的主体在把财物据为己有时已经率先占有他人财物。两罪的犯罪客体均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在犯罪前没有取得占有的他人财物,而侵占罪则以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为犯罪对象。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很大的行为差异,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但是其秘密手段仅限于自以为的秘密窃取,而不以财物控制者不知情为要件,并且限定于窃取行为的过程。此外,盗窃罪的行为还必须和平地非暴力地破坏财物所以人的占有,即用和平手段破坏原占有。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归还、拒不交出,即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变占有为所有。二占有在财产犯罪中的认定。我国刑法很早就有关于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表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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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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