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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问题与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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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在这之后,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不但与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中出现的缺陷产品质量问题相适应,而且与我国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世界经济角色相适应。可以说,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战略问题。国家长期以来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都很重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以质取胜要实现结构和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在年的质量工作会议上温总理强调了要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可以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是呼之欲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产品召回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以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存在的立法、程序、相关配套设施缺失或不健全的现状,杜绝“三鹿奶粉”、“丰田召回门”、“染色馒头”、“瘦肉精”等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以更好地鼓励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更加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全面介绍缺陷产品的基本理论,包括概念、范围、功能等。通过对相关理论的介绍,廓清缺陷产品的外延。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比如欠缺独立的立法、产品保险制度不完善等。从第三部分比较法的角度,对当前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了美国和德国在该制度上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并对两大法系的产品召回的总体走向进行归纳,指出其中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指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重构我国产品责任体系、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我国产品保险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产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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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Q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时期,我们应该看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严重,从“丰田召回门”到“三鹿奶粉”,从“染色馒头”到“瘦肉精”,缺陷产品问题日益推到了风口浪尖。为了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益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我国理论界对产品召回制度也展开了一定的研究;我国年颁布实施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和年出台了有关儿童玩具、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召回管理规定。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借鉴英美国家成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我们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知道任何制度的构建过程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都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不例外,现存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执法主体分工不明、召回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充、惩罚性赔偿规定进一步的明确等等,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去研究解决。可以说这一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希望能通过此文,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引言口
“产品’’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用到的名词,可是这个词语在法学里面的具体内涵却很少有人能说的清楚。在法学的世界里“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①我们就有必要把它的界定详细述之。首先,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里面产品必须具有两种最为基本的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次,《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号条规定:“产品”是指一切动产,包括那些添附在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的动产,不过把猎获物和初级农产品排除在外。对于初级农产品的界定指的是那些渔场、畜牧场和土地所产出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经过加工制作之后则不在初级农产品之列,同时把电力也包括在了产品的范围之内。再次,日本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的定义的是包括天然产品和制成品的所有的那些进入产品流通流域的物品都是产品。我们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指的是那些用来销售的经过了加工和制作的物品,建设工程排除在了产品范围之外,但是建设工程的配件、设备和材料被包括在了产品的范围之内。从以上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产品的界定虽有不同之处,但是也存在较多的共识,即:肥蔷过加工制作的;肥怯美聪鄣摹①缺陷的定义缺陷,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定义,在机械工程里面缺陷指的是制件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部分。在通信科技里面指的是某个项目对执行所需的功能在能力上的有限中断,是否需要产生维护作用要根据进一步的分析结果来决定。《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六条对缺陷概念的解释指的是如果一件产品的安全性能不符合普通人的合理预期的话,就是有缺陷的产品。在确定一个产品是否缺陷产品的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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