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折旧额、摊销额、成本和净值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历史成本原则,必然要求企业拥有的各项资产除非其中蕴含的增值或损失已按税法规定确认或递延,否则按历史成本原则确定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调整。因此,坚持历史成本不得任意改变,客观上也是保护所得税税基的重要保证。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二)固定资产的计价及残值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三)固定资产的折旧(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四)折旧方法税法允许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具体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5%)(五)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六)固定资产的处置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一)消耗性生物资产。指为了出售而持有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作物、蔬菜、用材林、待销售的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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