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方式(按是否使用票据)(1)票据结算方式 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2)非票据结算方式 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电子支付方式(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归纳为如下五大特征)通过中介;要式行为;委托人意愿;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级管理——其余各分、支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二)本票(三)支票(四)信用卡(五)汇兑(六)托收承付(七)委托收款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结算办法》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26日制定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单位、个人、银行的各自责任(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凭证统一(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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