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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自由类型化:对物的自由与对人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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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类型化:对物的自由与对人的自由梁剑兵一卢梭在其伟大著作中曾经有过这样一段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记得上大学的时侯,我在阅读卢梭的这段话的时候,总是百思不得其解:以卢梭那样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这么可能不清楚人类从“自由”到“不自由”这种变化的形成过程呢? 后来,阅读了密尔的著作,我逐渐开始了解到一个基本的社会政治原理:自由总是陷入与权威的斗争之中。密尔先生在其名著《论自由》的引论中,明确声称“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笔者注:此处的”教义“指”规律“)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与限度。”姑且抛开卢梭和密尔都承认法律与权威都构成对自由这一概念的否证这一事实性论断。我在这里仅仅只想回归到对“自由”这一重大范畴的原初分析起点上去,从对自由的类型化研究入手,考虑一种新的观察视野与类型化分析。首先,我发现了一个很显然的事实:无论卢梭还是密尔,在其著作中所提到的“自由”,都指向社会自由,也就是“人对人”的自由而不是“人对物”的自由。关于这一点,在其他的文献中也可以得到印证。例如:号称“自由的百科全书”的维基百科在也仅仅将“自由”一词等同于“政治自由”。从人类整体活动的角度上看,我不得不认为这些论述都极大地压缩了“自由”这一概念的外延。因为在哲学的意涵中,所谓自由总是主体对外界的一种关系:面对大街上的公众,主体到底裸奔还是不裸奔?这固然是一个隶属于“自由”范畴之下的问题;但是,面对海洋,我们如何征服大海、横渡烟波浩渺的万顷波涛抵达希望的彼岸,同样也是一个隶属于“自由”范畴之下的问题。前一种自由自然是社会自由,我把它命名为对人的自由。而后一种自由则是人对自然界的自由,我把它命名为对物的自由。二关于自由的类型化问题,人们已经做了许多研究。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柏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以赛亚·柏林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维基百科) 客观地看,以赛亚·柏林的这种分类仅仅是一个位阶意义上的划分,它不仅无法回答卢梭的问题,也不能包含“自由”这一范畴的全部外延——甚至会在哲学上导致一个巨大的缺陷:这种单一的、位阶式的划分忽视了一个真理:客观世界的必然性往往是任何“自由人”都不可克服与不可超越的客观藩篱。例如,人人都想长命百岁,但是人终究是要死的,前者属于“自由”范畴,而后者属于“必然”范畴。换句话来说,无论是任何人,想做一个长生不死的人(达致积极自由)都是不可能的;同时,任何人想免除自然规律对自身生命的“强制与干涉”(等待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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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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