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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主体资格及清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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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主体资格及清算
摘要依据清算前、清算中和清算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变化,确定企业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关键词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主体资格清算
一、清算组成立前企业法人诉讼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刚刚解散,还没有来得及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如果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意欲主张自己的权利,应以何人为诉讼主体呢?本文从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企业法人丧失营业执照后尚未清算的情形。
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与主体资格并不具有合一性,不因为营业执照的丧失而同时失去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在丧失营业执照后,开始清算前,其诉讼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债权人可以企业法人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若企业法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故意使得企业的财产贬值、流失、被非法侵占,以致企业财产无法偿还债务,影响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则应当有企业法人承担责任,该企业法人的开办人承担连带责任。豍
(二)企业法人在解散后或者丧失营业执照后恶意注销的情形。
在实践中,企业法人为了规避债务,在注销登记时,利用各种欺骗手段证明其已完成清算义务并要求予以注销,对于这些企业法人,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得也比较含糊。
笔者认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应以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主体,这里的清算义务人可以是股东,可以是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投资者、开办人或出资人。因为企业法人这时已经注销,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而其清算人却承担着直接的清算责任,支配着企业法人的剩余财产,故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这是比较合理的。
二、清算中清算人与企业法人诉讼主体关系
关于清算中企业法人的性质有以下几种学说:
1、人格消灭说。这种学说认为企业法人解散后,其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企业法人的剩余财产由其股东支配,所以企业法人不再具有人格。
2、清算法人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企业法人在解散后,其主体地位也丧失,这与人格说一致,可是企业法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归属问题却不同于人格消灭说,清算法人说认为这些遗留财产应为无主财产,应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一个新的法人,主管清算,这种法人仅限于享有对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拟制存续说。此说认为企业法人在解散后丧失主体资格,企业法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法律拟制企业法人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只要企业法人未完成清算,企业法人的这种权利能力就是存在的。
4、同一人格说。这种学说的主要观点是企业的清算人与原企业的主体地位是一致的,只是在权利能力大小上有所不同,清算人不享有经营权,不能从事生产活动,但在清算上可享有同原企业法人同一的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或者说主体地位转移给了清算人。豎
笔者认为,同一人格说更为合理。这种观点承认了企业法人在清算期间是继续存在的,清算组织只是企业法人的一个代表机构,拥有同企业法人同一的权利能力。综上所述,企业法人在清算中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可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应将企业法人列为诉讼主体,将清算组织的负责人列为诉讼代表人。
三、清算后企业法人诉讼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清算结束有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会出现一些在清算中由于清算组过失或者故意没有予以清算的事项,而企业法人已经完成清算,可能也已失去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应列谁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了比较棘手的问题,而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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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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