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长龙集团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调动和发挥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民营企业实行员工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形式;是建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员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是充分协调和发挥员工积极性,依靠员工办企业的重要体现。第三条员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要在集团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第五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员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职责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总经理关于企业经营目标,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方案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工时、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保险福利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和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的草案及其续签、变更、解除等事宜。、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七条员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总经理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保守企业秘密。、总经理搞好员工培训、福利、安全生产等工作。第三章员工代表第八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可当选为员工代表。员工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办事公道,在员工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第九条员工代表一般应以部门为单位,由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各子(分)公司的员工代表由全体员工代表推选产生。第十条员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员工代表中应有一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人员、女员工和青年员工的比例,应与其在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比例相适应。第十一条员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可以连任。员工代表应对选举单位员工负责,应定期向选举单位员工报告工作。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员工代表。第十二条员工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脱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一般应予保留;员工代表调离本单位和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员工代表不尽职责或者违法乱纪,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撤销代表资格;触犯刑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员工代表因故缺员的部门,应及时进行补选。第十三条员工代表的权利:,有提出提案和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员工代表的义务:、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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