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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组建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下同)申请或者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委托,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估价师协会聘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法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鉴定申请、组建鉴定组、通知有关人员、送达相关文件以及鉴定过程中相关事务性工作。
估价师协会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原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鉴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原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或者重新评估报告;
(四)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批准文件;
(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抽取3人(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
第八条 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拆迁当事人、受委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受委托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鉴定事项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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