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干部、职工、临时工、民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第三章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第四章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第五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第八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机械施工公司、试验室)级、班组(工段、区、队)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其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包括相关法规、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治及安全生产、本公司规章制度及生产性质、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部室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试验室)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具体的安全生产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机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每级安全生产教育必须由组织人进行考核,并实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跟踪卡(见附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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