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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机制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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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机制研讨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2年1月号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会议提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将对未来利率市场化改革产生推动作用。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按一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意味着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将变为以法律形式为主的显性担保,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存款保险应该是存款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一种,属于保证保险中的确实保证保险。国内学者对存款保险的研究主要从银行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是从保证保险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存款保险制度,以期对我国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建议。
一、存款保险的基本特点
从运行机制上看,存款保险如同普通商业保险一样,都是一种风险转移手段,都为经济损失提供补偿。实际上,存款保险与普通的商业保险存在很大的区别。目前世界上有近70个国家采用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更多的体现一种风险回避机制而非风险分摊机制普通的商业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摊机制,这也是保险的一项基本职能。相对而言,存款保险虽然也有一定的风险分摊作用,则更多的体现出了风险的回避机制。因为在存款保险中,保险人通常特别强调对银行在承保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对不具备条件的投保申请人采取提高承保条件甚至拒赔。同时,保险人通常将存款保险的承保看做是对银行提供信用的特殊手段。
(二)存款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权利人而非投保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具有三方当事人,即保证人为保险公司,义务人为银行,权利人为存款的客户。因为保险人在履行了对权利人的赔付之后有权向义务人追偿,而这正是保险人防范经营风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手段。所以存款保险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而该险种在国外发展非常普遍,归根到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存款保险费率厘定的复杂性
与普通的商业保险相比,存款保险风险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费率厘定的复杂性,需要考虑因素众多,通常涉及较为复杂的计算过程和大量的主观判断,需要大量的数据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即使是在保证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在存款保险费率厘定的时候,数据积累和资料来源也是非常有限,费率厘定很大程度上体现主观性。比较而言,我国如果适时推行存款保险,在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的过程中,既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也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从而影响存款保险的发展。
(二)外部环境条件的制约
目前我国的外部环境对存款保险的业务推广、承保、理赔等诸多业务环节构成极大的约束,主要表现在:首先,社会认同度不够。相对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保证保险在我国还是相对陌生,社会各界对其作用和功能还缺乏了解。特别是在目前我国金融领域以银行为主的体系,对存款保险认识不足。其次,诚信管理和公正信用评级服务缺失。存款保险的经营离不开有效的信用中介服务。对于金融机构的评级,目前不是缺乏信用评级,而是缺乏公正、有效、合理的评级体系,这不仅增加了保险人承保审核的成本,也极大的损害了承保评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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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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