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The Study of the Crim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作者姓名: 陈晓静
指导教师: 高一飞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提要
近年来,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1996 年《刑事诉讼法》对
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庭审模式由职权式向对抗式转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这次庭审改革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庭前准备程序对
于保障庭审价值的重要性没有得到重视。长期以来疏于对庭前准备程序的研究与制度建
构,致使庭前准备程序在目的、功能和内容设置上出现严重的偏差和缺陷,无法充分保
障庭审集中进行、迅速裁判等多重价值的实现。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对庭前准备程序的
完善和深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参与主
体以及功能予以明确。庭前会议本质上来讲属于庭前准备程序,其对于庭前的充分准备、
庭审的集中高效进行有重要作用。但如何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应有作用,还需
要不断地探索与完善。
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中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产生与流变。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前
会议制度的核心内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产生、
消亡与“恢复”的过程,这条演变的轨迹反映了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在融合与扬弃中
逐步走向完善。其次,我国各地法院的探索试行为庭前会议的入法以及推广提供了实践
经验。法院在试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完善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规范庭前会
议的程序操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须承担不利后果的合意导致效力不足。最
后,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将对我国刑事诉讼产生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深化庭前准
备程序、强化庭审功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迅速的审判。
第二部分,域外刑事庭前会议对中国的启示。首先,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预备
听证,美国的庭前会议,日本的审理前整理程序以及韩国的公审前准备程序,虽在名称
上有所不同,但却都发挥着庭前会议制度的职能;其次,域外各国普遍通过设立庭前会
议制度的方式来完善与深化庭前准备程序,其中,庭前会议明确诉争要点、使庭审集中
有限精力解决争议焦点的功能,以及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运作,都对我国完善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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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最后,域外庭前会议制度对中国的启示:一是中国应当回归
全案移送制度;二是中国的庭前审查制度应当进行改革;三是中国庭前会议实施机制应
当体现立法本意。
第三部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一方面,2012 年《刑事诉讼
法》第 182 条第 2 款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适用范围: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
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需要召开的其他情形;二是召集时间——开庭之
前;三是会议参与主体: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是需
要解决的问题: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提供新证据、明确出庭证人、鉴定
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公开审理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
他问题。另一方面,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尚有一些欠缺之处,如
会议的召集方式不明晰、参与主体不明确、处理方式过于单一、法律效力不清晰。
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的设想。首先,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
范围,一是扩展可以适用庭前会议的情形,如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二是增加不得
适用庭前会议的情形,如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得适用庭前会议。其次,明确庭前
会议的参与主体,一方面,由庭审人员主持庭前会议,案件重大复杂、证据繁多的,合
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判长主持会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应当同时参与,被告人在认
罪案件中并非一定到场参与,被告人不出席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事先听取被告人的
意见。但是在不认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应当参与庭前会议。另外,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问
题,被告人是否需要参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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