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为公司管理的建设和改善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等信息,促进内部流程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得到遵守和执行,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地区分公司(分院)、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投资项目等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运营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第四条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总经办设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内容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抽调财务人员、人事专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各分院、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或非专职审计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非专职审计人员应是熟悉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较有经验的各部门员工。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拟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组织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三)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四)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六)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七)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项目的审计调查; (八)指导和监督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日常审计工作;(九)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权限(一)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五)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六)对可能被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七)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四章内部审计内容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包括,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中审计;对有重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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