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人员无重伤;,飞机基本完好。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人员重伤是指:(1)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3)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4)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①根据颁发该条例的通知,民航总局1956年颁发的《中国民航飞行事故等级及其调查、预防程序工作细则草案》自1990年6月16日起废止。——编者注第七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 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第八条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地点;、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第九条发生飞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依靠当地政府、驻军和群众,抢救人员,扑灭火灾,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情况。为了给调查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还必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事故的地带。,除抢救受伤人员和扑灭火灾外,不准任何人接近和搬动飞机及其残骸。如果飞机坠落在铁路、公路或跑道上,需经地区管理局首长批准,在照相和绘图以后方可搬开。、已坏油箱的剩余油量、飞机碰撞的痕迹、燃烧的飞机以及其他瞬即消逝的重要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照相和记录。、物资。、住址和提供的情况。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保管、封存关于组织指挥和保障该次飞行的通话记录、气象资料、录音带、飞行记录本、飞机维护工作单和油样等,不准涂改、追记、毁坏,不准交给当事人听、记,听候调查组处理。 第四章飞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一条中型飞机一等,大型飞机一、二等飞行事故由总局组织调查。民航飞机在国外发生的飞行事故由总局派人参与调查。小型飞机一、二、三等,中型飞机二、三等,大型飞机三等以及当时无法确定等级的飞行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组织调查。其中:(1)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小型飞机一等飞行事故,总局派人参与调查;(2)非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小型飞机一等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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