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商局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办法新安县招商局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1、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2、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因民族风俗习惯,在农村住房举办的,可适当增加桌数,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面规定人数的150%。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县城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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