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县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等4个类别。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县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的;(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第十条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县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内辖区外和国(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一)同本县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县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县与辖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一条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第三章推荐、评审和奖励第十二条县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科技管理机构;(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十三条推荐县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四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县科技奖。(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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