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问题提示:汽车自燃案件是否应以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本案能否认定汽车自燃系由于产品缺陷所致?    [要点提示]    生产者应当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汽车自燃案件,法院应允许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本案系急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因该车的使用时间仅一年多,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合理排除该车燃烧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当引起,从而推定系由自身缺陷造成。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汽车自燃案件是否应以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    对于汽车自燃这类案件是应以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还是以产品合同责任纠纷处理,理论上存在一定分歧,因其涉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种观点据此认为,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范围仅为人身损害和他人财产损害,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就汽车自燃而言,因汽车即为受害人所主张的缺陷产品,故在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除汽车以外的其他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产生产品侵权责任,只存在产品合同责任,受害人仅应就销售者不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向产品的销售者而非生产者主张权利。同时提出,国外的产品责任理论也认为缺陷产品本身的价金损害,属于合同责任方面的问题。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财产损害做出的限定为:其一,它是对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的损坏或毁灭;其二,它的最低限度为500欧元。    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深究之下却与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律和民事基本理论相冲突,且因未能解释清楚为何要对责任形式和赔偿范围作出这样的区分和限定,故而有机械适用法律之嫌。合议庭认为,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自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为法律规定当有之意。首先,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系权利本身而不是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如汽车、房屋等有形财产)。对单个民事主体而言,其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如果对财产权所指向的具体财产加以区分限制,规定侵权人仅对某一类或某部分财产承担侵权责任,无异于削弱了对受害人权利完整性的保护。其次,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并未对财产损害的范围作出限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称的“他人”系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人财产”系指所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损害的财产,也包括受损害的产品本身。对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条文内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所称的“他人”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他人财产”中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对此,首先应明确产品质量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和下位法,是依据民事基本法的原则制定的,不能与基本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产品质量法》着重强调生产者对产品所有人以外的他人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乃是基于《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且效力更高,产品所有人对自身的财产损害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主张权利,

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点
  • 文件大小20 KB
  • 时间2019-04-22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