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缺陷产品召回之现状及必要性
(一)《产品质量法》,增加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质量法》是对化妆品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的上位法。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证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的有效方式,对于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产品,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第三章中应当增设“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其理由如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产品责任的一个方面,应归入《产品质量法》。对于有些学者主张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此种主张并不可取。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且法律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颁布新法成本较大且缺乏系统性。同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应当纳入此部法律之中。,首先要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原则。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由于召回缺陷产品可以很好地预防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因此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应逐步扩大。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存在着成本的问题,因此,应当扩大召回范围,但应避免盲目扩大。其次,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确定召回产品的范围。产品召回的范围应该逐渐扩大到国计民生领域,把那些与广大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产品也纳入到强制召回范围。化妆品正属于此类产品。因此,我国应以列举形式将化妆品等产品纳入召回范围内。
(二)由食药局和质检总局共同颁布《化妆品召回管理规定》1.《产品质量法》为纲,由食药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化妆品召回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中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是制定化妆品召回规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化妆品召回有其特殊之处,因此有必要根据化妆品召回具体情况,以
《产品质量法》为纲,把化妆品召回制度细化,颁布《化妆品召回管理规定》。化妆品质量监管的部门主要有食药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主要从化妆品企业的登记注册以及化妆品广告管理进行监管。直接对化妆品质量进行监管的部门由食药部门和质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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