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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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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三轮车营运管理,保持交通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本着不提倡、不鼓励,有效控制、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城区域为:东城路以西、吕公路以北、涝滨路以东、古城路以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的营运及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客运服务的三轮载客车辆。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户。
第五条城区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逐步调整三轮车营运管理区域,逐步取缔三轮车载客行为,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12号)精神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人力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载客三轮车;负责对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查处。
第九条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财政、民政、税务、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客运三轮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和经营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检查、督促客运三轮车经营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承包户及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客运的三轮车,必须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着装,由县公安局核发行驶证、驾驶证,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发营运证,由保险机构办理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等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客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参照我县出租汽车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三轮车经营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的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客运三轮车经营公司在运营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确定客运三轮车车型及等次标准。
(二)按规定选择经营客运三轮车承包户和驾驶人。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四)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应自行退出客运三轮车经营市场。
第十七条客运三轮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且符合从业安全要求。
(二)年龄在18周岁到55周岁之间。
(三)取得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F证)。
(四)有本县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审查),下岗职工(由人社部门审查)、特困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查)、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残联审查)优先。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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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