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宅供电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和计量装置后房屋内的所有电气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城建规划、住房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技术导则包括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后及房屋内的电气设施的建设标准。
第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核定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负责依据本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的变动,调整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政府住房与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和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供电部门负责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住户计量装置(电度表)后电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按照《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项目建设范围内电缆沟道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安装与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实施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做到电量、电价、电费公开。小区内公共设施(含路灯)用电和经营性房屋用电由项目建设单位另行向供电部门申请。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和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正式供电方案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电部门足额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招标。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工程招标由供电部门牵头组织,政府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物价主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确定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货单位。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按照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使用、按时供电。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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