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一、犯罪嫌疑人讯问实体要素1、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盗窃行为的过程,对于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目标等要素和盗窃预谋、准备(踩点)、实施盗窃行为的基本过程,要详细记录。重点内容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即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盗窃所得数额较大,即达到追刑标准,或是多次盗窃,即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4、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1)盗窃的主观故意和动机。问清犯罪嫌疑人如何会产生盗窃的故意,盗窃的目的和动机。(2)盗窃行为的具体状态。问明盗窃现场的环境、盗窃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对物品的控制状态,以区分盗窃行为既遂和未遂。(3)盗窃作案工具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作案工具的特征、来源和去向,若有被扣押的,应注意与扣押物品清单对应。(4)被盗窃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被害人的特征、被盗物品放置的位置、被盗物品价值和颜色、新旧成色、大小、重量、数量、品牌等基本特征;被盗财物的去向;盗窃对象是否为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盗窃公共设施的,应问明是否是正在使用的;盗窃信用卡和有价证券的,问明是否兑现及兑现手段(如破译密码或直接提现);入户盗窃的,问明入户手段和对户内财物的破坏情况、对居住者的影响情况等。(5)盗窃财物处理情况。问明有窝藏、收购、转移、出卖、毁弃、退赃、退赔等过程;窝藏、收购、转移人的基本情况;处理所得财物的去向。(6)如是多人作案的,应当问明盗窃的合谋过程、盗窃过程中的分工及盗窃后的分赃情况。(7)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二、被害人询问实体要素1、询问被害人,应当按要求问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2、让被害人陈述被盗的前后过程。要求问清记明被盗的具体时间、地点、物品、发现的过程及异常等基本情况。3、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1)被盗窃物品的基本情况。如被盗物品放置的位置、被盗物品购买的时间、地点、价格、凭证、及物品的颜色、新旧成色、大小、重量、数量、品牌等基本特征;入户盗窃的,问明犯罪嫌疑人对户内财物的破坏情况、对被害人及其他家庭人员的影响情况等。(2)如有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应当问清发现、抓获的具体过程,若发生抗拒的,问明抗拒手段等情况;如被逃掉的,要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怀疑对象等。(3)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故意伤害案件一、犯罪嫌疑人讯问实体要素1、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故意伤害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因、果。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伤害的对象、事情的起因、后果等要素及故意伤害预谋、准备(踩点)、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基本过程,要详细记录。重点应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以区别过失伤害行为及寻衅滋事行为。4、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1)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动机。问清犯罪嫌疑人如何会产生故意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的目的和动机。(2)故意伤害行为的具体过程。问明故意伤害现场的环境、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反映,击打的部位、次数。(3)故意伤害作案工具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作案工具的特征、来源和去向,若有被扣押的,应注意与扣押物品清单对应。(4)被故意伤害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被害人的特征、伤害的具体部位,伤害后该部位的伤势情况等基本情况。(5)如是多人共同伤害的,除问清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行为外,还应当其问明共同的合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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