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乙方:本小区名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l、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签定《装修管理规定》;8、依法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9、按物业管理合同,实施小区具体管理。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因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1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12、配合物业公司维护房屋外观统一、协调,不破坏外墙、不乱涂乱画、不装外置式防盗网、伸长式晒衣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指定地点,屋顶不装任何设备设施;13、不得擅自将车库进行分隔;地下车库,车辆必须进车库,不准停放车库外,违者后果自负。14、商业用房不准经营饭店、油榨、面包房等类似经营情况。15、商业用房后消防门,平时不准打开进行出入(特殊情况除外,指消防检查),否则后果自负。16、商业用房装修时,需缴纳保证金500元,装修垃圾自行清运,装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保证金全部退还。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若有违反,需恢复原状,否则,后果自负。17、室内楼宇电话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动,如若需要,征得物业同意方可,否则,损坏照价赔偿。18、高层电梯装修时,不得损坏碰撞,否则,损坏照价赔偿。19、甲方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需采取紧急措施的,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其他共用部位。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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