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第六条(执行机构) 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市国资、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经营形式和期限)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期满后的处理)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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