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李小琪
2008年3月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案例介绍
内容
适用对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监督管理-第三、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岗位设置、报备、监督管理-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此处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总部及其各级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保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第七、八条
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此处的“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从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
报送方式:总对总,即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数据报送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我行转发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制定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提取和报送。
证券期货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深人银发〔2007〕33号)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第九条(2-1)
大额现金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大额转账交易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第九条(2-2)
【注意点】
该条款中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该条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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