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托收结算方式
主要内容:
理解并掌握托收结算方式的定义、当事人及基本程序
掌握跟单托收的收款条件及业务程序
掌握托收的风险及其控制
第一节托收结算方式概述
一、托收的概念
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者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2、托收行:即受委托人之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或称寄单银行。
3、代收行:即除托收行外,参与处理托收的任何银行,或称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
5、提示行:即向付款人办理提示的银行
6、需要时的代理行
(一)委托人
1、委托人作为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指示要明确:包括付款人及其账户、交单方式、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银行费用负担、拒付处理。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不然因此发生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并且仍然应支付代理人的手续费及执行委托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二)托收行
托收行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基本职责是根据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办事。具体职责有:
1、审核客户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将托收委托书与委托人提供的单据一起寄给代收行。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比如代收行通知付款人拒付,托收行却没有立即通知委托人,结果因没有及时指示如何处理货物,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
(三)代收行
代收行与托收行一样处于代理人地位,基本职责是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行事。具体职责有:
1、审查委托书与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在托收中交单即交货,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前绝不能将单据交出。
3、及时反馈托收的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代收行作为代理人原则上无权处理货物也没有义务处理货物,只有在付款人拒付时,根据委托人指示代为办理提货、存仓、保险等手续。
《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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