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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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分类征收
(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三)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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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征收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天。
(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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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
(一)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第二节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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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达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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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号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第二节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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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二节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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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取得的所得。
第二节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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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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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 承包、承租经营形式的分类——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二节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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