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程某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程某因涉嫌诈骗一案,现羁押于______区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程某本人的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为其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程某本人的授权委托,_________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程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程某的父亲(或者程某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在本案中,一、犯罪嫌疑人程某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本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诈骗数额未予以明示,根据主犯廖某某的交代,全案共卖出汽车隐形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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