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合同法律实务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我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即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协议。
4、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
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
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商谈与订立规则
法律文件
资信状况
二、要约
要约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失效
一、订立合同的法律准备
第二节合同的商谈与订立规则
三、承诺规则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概念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时间
四种情况
承诺的撤回与迟到
(一)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当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地点是指完成合同订立程序的地点。按照《合同法》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地点视如下情形而不同:
1、原则上讲,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当时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第二节合同的商谈与订立规则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内容
这里讲的合同内容,是指一般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
。所谓合同条款,就是双方当
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明确当事
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明确,
与合同是否成立具有密切的关
系。
二、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是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不可以进行协商的合同。其中,如果当事人事先拟定只是合同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即称为格式条款,与该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对应。
(二)格式合同订立规则
1、订立格式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相对方提出要求的话,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应当对这类条款进行说明。
2、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
见《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格式合同
(三)附期限合同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法
(二)附条件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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