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19/4/251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巴黎公约的签署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1985年3月19日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Date2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A2/A3)含义条件国民或者居民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Date3巴黎公约专利独立性(第四条之二)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尤其对于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Date4巴黎公约优先权(A4)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履行相应手续Date5巴黎公约优先权享受优先权的手续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Date6巴黎公约优先权优先权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的,为6个月可以以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相互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的效力不因优先权期间的任何行为影响权利的获得或者导致权利无效Date7巴黎公约优先权其他规定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或者部分优先权分案申请享有优先权日不能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发明人证书申请与专利申请在优先权问题上具有同样效力Date8巴黎公约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A11)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优先权期限可从商品参加展出之日起计算条件:没有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Date9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A5)各国有权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申请之日四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且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授予分许可对实用新型也可以强制许可Dat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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