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法规名称】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4-16【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第1条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教育部,掌理自然科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对大众、各级学校自然科学教育之推广、协助等有关事项。第2条 本馆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一动物学组:动物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二植物学组:植物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三地质学组:地质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四人类学组:人类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五典藏管理组:搜藏品之入馆、收藏、交换、维护等业务之统筹督导及行政管理事项。六科学教育组:自然科学教育之研究、规划、推广、辅导与有关出版品之编纂、印制及发行等事项。七展示组:自然科学展示题及剧场节目之规划、设计、制作、仪器操作、保养、维修及展示品管理等事项。八资讯组:自然科学各项搜藏、研究、教育、图书、营运等资料之分析及处理等事项。第3条 本馆设秘书室,掌理营运企划、公共服务、庶务、出纳、营缮、机电、法制、研考、文书、印信、票务、警卫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第4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院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二人,辅助馆长处理馆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得由研究员兼任。第5条 本馆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组主任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其中组主任六人得由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兼任;科长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技正二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二人、管理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导览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四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组员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设计员一人,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操作师一人,护士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七人至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前项导览员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第6条 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四十七人;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五十三人,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本馆动物学组主任、植物学组主任、地质学组主任、人类学组主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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