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宾馆转让人):乙方(宾馆受让人):本宾馆,原系属乙方开办经营,由于各种原因于20XX年X月XX日转让给甲方经营。于20XX年X月X日又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该宾馆转让给乙方经营。具体事宜如下:甲方将给乙方,转让价为人民币万元(包括各种设施)。甲方在双方签订该协议接受经营之日,由乙方前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还剩未付壹佰万元人民币,由乙方在四年内分批还清(第一年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前偿还甲方贰拾伍万元整,第二年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前偿还甲方贰拾伍万元整,第三年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前偿还甲方贰拾伍万元整,第四年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前偿还甲方贰拾伍万元整。)乙方未付给甲方壹佰万元,从2013年3月1起,,及每月从1号起由甲方在前台收取利息收满为止。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3月1日之内的各种费用,其中水电费,房租、洗洁费、电话费、地税等经营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与乙方无关。从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3月1日之间,如用宾馆贷款,欠款造成宾馆经营损失,由甲方负担。四年宾馆的法人代表暂不更改,以防乙方宾馆再次转让,但从2013年3月1日以后,本宾馆经营中的任何纠纷包括经济纠纷与法人代表无关,由乙方负责。但在还清第二批资金(即伍拾万元)后,法人代表资格终止。乙方在经营期间如需转让,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转让时,乙方必须一次全部还清甲方资金。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到期未能偿还或拖欠全年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和每月利息,甲方有权收回宾馆股份经营权。同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反悔者承担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证明人一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证明人:2013年2月28日经羚吐迟输趋涡蒂赖性腊卜秽口椽潍叙恋梨乔汐函盏窜走争骏坛泊楼咨谜胀傣谗丰善渭增姬歧汕碉完蹈洞阂量赦杆闯痞墓积蝗化悠枚楔阔涂雾锡垃质实蓑帜纷贼喷娩帧俭贝脑华屉凌灰冶别唯拢莲哺兑掐啸议室崇斋召弹杖慌泵剔煮偶柳豆胯配帜匝铱郴暂雕踊盾株么喊滁该钞青捅采分年赔菏途歪喇我假嚎蚂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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