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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上 诉 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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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因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1)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事实及理由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一时糊涂。因此,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当酌定减轻处罚。二、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上诉人在整个抢夺过程中始终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同时检举揭发了同案犯“小海”,使公安机关快速的侦破此案,此外,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四、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五、上诉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实施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见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六、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量刑规定,上诉人涉嫌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036元,尚未达到抢夺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上诉人犯罪数额应为“较大”而非“巨大”的事实,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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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