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办公楼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办公区域正常秩序,保证办公场所环境整洁、办公设备使用正常和单位资产不受损害,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安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市局下设基层处办公楼及其内置设施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门卫值班管理制度,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门卫值班管理制度 第四条 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把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室内。 第五条 门卫应正确、及时处理当班事务,夜间加强巡逻,维护所辖区域的安全,严格填写值班记录,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当班期间如发生消防事故或治安案情,门卫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或辖区派出所电话,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外来人员,值班门卫应在礼貌询问、仔细查验其有效证件、认真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对社会上各种闲杂人员和推销商品、收购废品等商贩,门卫应禁止其进入办公区域。 第八条 单位人员携带公物出门,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大宗、贵重物品须有处长签字)同意,门卫方可放行。 第九条 门卫人员要配合综合科做好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单位人员于下班后、公休日、节假日因工作紧急需要加班的,须经处领导批准,经综合科通知后,门卫人员方准为其开门、锁门。未经处领导批准或未接到综合科加班通知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办公楼。第十条 综合科负责对门卫人员值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门卫人员脱岗、擅离职守或因疏忽造成单位财物损失的,经报处领导研究批准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各处应成立以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处领导为具体负责人、综合科为具体职能部门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处及所、站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工作。㈠具体工作主要内容:1、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增强职工治安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2、布置、检查治安保卫工作的贯彻落实;3、布置、检查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4、布置、检查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5、督促检查财务室、资料室、计算机房等的安全情况;6、督促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7、其它有关工作。㈡有关检查办法:1、听取科室、所、站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2、现场查看有关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3、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㈢整改监督办法:1、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关部门应在领导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2、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并由此而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综合科应在其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做好下班后、公休日和节假日的轮流值班工作,根据值班时间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综合科负责对值班人员和值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值班人员脱岗或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治安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㈠在上班时间同样要提高警惕,防止外来人员入室行盗,临时离开办公室及重要场所时要注意关门。 ㈡下班时都要把文件、重要资料放入卷柜或抽屉里锁好。仔细检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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