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野债务承担案例分析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还,在乙的催讨下,甲的朋友丙表示愿意帮助甲,并写下承诺书给乙: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帮助甲还款10万元,甲也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后甲因外债太多,外出不归。丙也因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现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现在对丙的行为有三种意见:1、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和甲连带归还借款;2、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当条件无法成就时,债务承担不成立;3、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但丙将股权转让后,属于故意阻止条件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从这个案例中来看: 第一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和甲连带归还借款;第二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当条件无法成就时,债务承担不成立,就相当于免责;或者故意阻止条件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第三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担保。我认为第三个意见是正确的。对于第一个观点,丙愿意帮助甲归还全部借款10万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诺行为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这种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具备下列条件:。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一样,并存的债务承担也需要存在有效的债务,这是债务承担合同具有标的物之体现,要求存在有效债务作为条件,自无疑问。。并存的债务承担若对承担人发生效力,可能将由他向债权人清偿,此时此情,要求债务具有移转性,否则,承担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债务。。无论是承担人和债权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还是承担人和债务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或者承担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共同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都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意,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即成立。虽然说本案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前两个条件,但是本案中的丙愿意帮助甲归还全部的十万元钱,所以说不是由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所以说丙的承诺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第二个观点。从乙要求甲和丙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来看,可以知道这个也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包括: 。存在着有效的债务是债务承担合同具有标的物的表现,在债务承担合同订立时,如果作为标的物的债务因违反强行性规范而无效,那么,债务承担合同无效;如果债务根本就不存在,并且对于任何人均为如此,那么,债务承担合同同样无效。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若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效力必受影响,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为保障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债务具有移转性。易言之,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不得转移的债务主要包括:第一,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主要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移转。这种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别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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