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交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第四条各分部可按本规定,结合分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以项目与建设项目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列明的数额为资金来源,其总额应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第六条项目在第五条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9项29条,在实际应用中“项”不能变更,“条”特殊情况可增删、合并,以满足不同地方业主、监理和政府的要求。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简称“安全设施费”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费。包括:临边、临口、临水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防溺水等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其他与工程有关的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风、防汛、防台、防地质灾害、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2、警示、照明等灯具费。包括:施工车辆、机械、构造物的警示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3、警示标志、标牌费。包括: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4、安全用电防护费。包括: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防水电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5、施工现场围护费。包括: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深基坑、高空作业平台和施工现场光缆围护等。不包括对施工围挡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挡费用。6、其他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费。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用的其他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简称“应急物品费”1、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的配备(或租赁)、维护、保养费。包括: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特殊季节或特殊环境下挖运设备的租赁费用。不包括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专业救援设备所发生的费用。2、应急演练费。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施工单位分担或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三、开展危险源、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简称“隐患治理费”1、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费。由建设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重大危险源监控费。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施工监控。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费。根据建设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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