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的转变免费...
本文有关名词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泛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首长;地方党政领导,指省、市、县(区)、镇(乡)党委和政府的首长;党政部门领导,指省、市、县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首长。
自1999年中办、国办颁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如火如
荼。一是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中央五部委的强力推动下,级别由低到高。目前中央和各省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已基本做到逢离必审。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逐步向地方党政领导扩展。乡镇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按规定属离任必审,但不少地方已大面积开展了县级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如广东在县级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方面从实务到理论都进行了十分积极的探索,不少省份也进行了地级市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审计署也已对省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试点。尚在征求意见中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也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列入审计监督范围。由此可见,作为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虽然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空间,毕竟已形成制度化、基本规范、认识比较统一的局面,但作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尚处探索和试点阶段,这是本人对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总体状况的估计。本人认为,这种状况与审计工作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
“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监督其正确行使权力还有较大差距,因为这种状况未能抓住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已落后于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向科学发展转型的迫切要求,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该尽快转到对县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上来。主要理由是:
一、对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随着公共财政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作用正在逐步退化,并一定程度开始趋于程式化,很多时候只是表现为一种按规定手续例行公事的工作。应该说,实行党政部门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开始及其后一段时间,这项审计成效显著,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乱投资、随意出借国家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乱开支,甚至贪污公款挪用国家资金等严重问题通过审计被揭露出来,违法犯罪人员被法办、责任人员被追究,这项经济责任审计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对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权力起到依法约束的作用,对原来习惯于滥用权力的领导干部起到威慑作用。但是,在体制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项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发挥了消防队灭火的作用或是“亡羊补牢”的作用,查出问题才处理纠正,如果是形式上合法但实际上不合理的损失浪费还无法追究责任,而有问题没有被发现的也还不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既治标又治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制度,近年来,我们在财政收入、分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改革,如细化预算、收支两条线、统一支付、政府集中采购、以竞争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等等。同时,为了构造廉洁、高效的政府,在问责方面出台了很多措施,不少地方还通过电子政务监察系统监督各政府部门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也加大了效能监察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原来很多可以自由行使的财权、经济资源支配权被大大削弱,财务支出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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