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下列五类: (一)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坚持自主创新、注重转化、推进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的主办部门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七条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照手续。第九条各种类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活动,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项设置和评审条件第十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巨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发明专利;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动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的。 第十四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和省技术发明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省自然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