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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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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投资〔2009〕12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为规范特定目的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定目的公司是以政府出资和资源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承担城乡和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任务的公司,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公司。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定目的公司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载体功能为目的,项目本身没有经营性收入,纳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路桥、河道改造、环境治理、大型引水工程和城市绿化等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同时具有一定可经营成分,而自身收入难以平衡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地铁、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经营的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等项目。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四条特定目的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借用管还”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市建交委、市农委、市市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在每年三季度末汇总归口管理的特定目的公司下一年度投资需求,报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部门预算,编制下一年度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滨海新区及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三季度末汇总本级政府特定目的公司下一年度投资需求,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本区县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投资计划抄送市发改委汇总。第五条特定目的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建和年内拟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起止年限、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二)本年度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三)前期工作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本年度前期工作内容;(四)本年度公司可支配资金总额、用于项目建设及还本付息的资金额;(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六条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必须有明确和落实资金的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七条项目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八条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特定目的公司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九条特定目的公司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在投资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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