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号 现公布《曲靖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曲靖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从土地纯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机构等筹措的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涉及贷款等融资活动需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四)土地储备机构向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 (六)上述资金在土地储备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开发土地筹措的资金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筹措资金。土地储备机构筹措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金融及其他机构融资成本支出。 (四)储备开发土地期间的业务管理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上述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等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制订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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