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各州(地、市)金融办是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在本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四)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和银行进账单。在州(地、市)级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五)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持续盈利。(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七)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九)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十一)省金融办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省金融办应聘请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未成立地方金融办的,直接向省金融办报送:(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三)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投资,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相关经济金融法规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五)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q93485240
  • 文件大小40 KB
  • 时间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