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关于《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时间:2006-7-10 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各市县物价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相关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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