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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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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仙岛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维护区内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风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开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防止污染、保护资源、造福人民的原则。第四条风景区管委会和王英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航监督、渔政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地矿、规划、林业、农业、水利、建设、水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风景区内的土地、矿产、野生动物、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环境监测站按国家规定对风景区环境质量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承担其他委托性监测,为风景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七条县环保局及分局负责依法对风景区内各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开发活动、排污进行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向风景区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县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第九条风景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凡是直接或间接向风景区内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县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否则不得排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条县环保部门及所属分局有权对风景内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并为被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在风景区内所有建设有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环评的区划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环保、水政、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工整改,补办手续。第十二条主持风景区开发建设的单位,在编制开发规划和计划时,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十三条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和国家禁止淘汰的产业项目及其他小作坊。建设其它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办法实施以前,企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设施,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迅速采取治理措施,限期治理达标或定期搬迁、撤除。第十四条凡在风景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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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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