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5-07 索取号:QE4101000-2010-003发文字号:赵府〔2010〕22号发文日期:2010-03-31 机关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各村(居)、镇属公司:为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性资金投资行为和财政性建设项目的运作程序及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根据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8)8号《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09)10号《上海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6)119号《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预算、帐户、招标和监理1、区、镇二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及财政性资金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配套)、绿化、水利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均应编制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须纳入财政全过程监管。2、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项目单位资金计划申请,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计划额度。3、政府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施工企业应有相应资质且不得少于3家;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评审择优确定施工单位。4、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等文件资料,设立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帐户。5、区、镇财政资金拼盘项目、上级财政专项补贴、补助项目和镇级财政资金工程项目,实施工程施工监理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的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与控制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投资控制。二、计划、财务和资金管理1、按照镇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研究、比选提出规划内年度建设实施工程项目,报区项目储备库。2、每年度同时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财政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批合理调整。未列入年度基建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和立项、报批手续不全的,不得擅自开工。3、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实行单个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程项目因故核减和追加建设费用,应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报镇政府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落实来源、核定资金。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4、财政部门安排、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和挪作他用。5、项目单位根据资金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规定,以及财务监理审核意见,提出支付单项工程款的书面申请,报镇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据以拨付工程款项。工程结算尾款不得少于规定限额的5%,工程造价经审价核准后,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和要求清算支付。6、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工程监理由项目单位聘请,监理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派财务监理,按“谁委派,谁付费”原则,财务监理费用由财政部门经预算核拨支付。7、完工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项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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