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蒂目录蒀第一章总则聿第二章组织实施薄第三章综合管理袃第四章生育调节节第五章技术服务袇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羈第七章法律责任芃第八章附则蚀(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袀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5号公告公布羈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蚄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莂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虿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肈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肅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蒈编辑本段第二章组织实施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膂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薂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芇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薃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组配备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肀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芀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羄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应当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螂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不得低于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70%;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三百元。其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聿编辑本段第三章综合管理蒇第十二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莅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腿第十四条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螈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指导、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薇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蒁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业者落实处理措施。袁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薆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薇第二十条民政部门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制止违法婚姻;依法管理社会收养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补助;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羂第二十一条农业部门在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措施。荿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蕿第二十三条人事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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