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统计室管理制度
一、病案保管制度
(一)病房病历管理规定
(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持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二)病案室病历管理规定
(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到医务科申请、登记备案,医务科负责审批后,持医务科开出的介绍信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记方视为有效。
、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
、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提供,每次借阅不得超过30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可以按照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
二、病案复印和封存制度
(一)病历复印的内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案室不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
(二)病历复印的步骤
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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