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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商品房预售合同案的应用.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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膄商品房预售合同案袁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历经两审,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令新荣房地产公司退款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螄民事判决书羂(2009)二中民终字第01378号罿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二区103号。葿法定代表人司懿,总经理。蒅委托代理人顾孟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18层1801室。羃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市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莂赵军诉称:我与新荣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达成购买新荣公司开发的荣尊堡B号楼9层B-906房屋的意向。我当天交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我另于2007年12月7日付房款115万元。我于次日得知该房屋的土地和地上在建房屋均抵押给银行的消息,于是向新荣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新荣公司扣留我163808元和定金5万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新荣公司返还人民币163808元;新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新荣公司赔偿律师费2万元;新荣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新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袈新荣公司辩称,赵军在支付120万元后,无力支付其余首付款故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已签订自愿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赵军同意赔偿新荣公司213808元,故不同意赵军之诉讼请求。芅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军、新荣公司签订认购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赵军已履行协议,支付了定金及部分购房款,新荣公司亦应向赵军交付符合约定之房屋。新荣公司称已将赵军所购房屋涉及抵押之事实告知赵军未举证。赵军在得知所购房屋涉及抵押后双方未协商一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责任应由新荣公司承担。新荣公司提交的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现难以确定系赵军所签,依法律规定该举证责任应由新荣公司承担,故赵军要求新荣公司返还163808元、双倍返还定金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军要求新荣公司承担律师费及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赵军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二、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双倍返还赵军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计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赵军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新荣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赵军同意原判。肄经审理查明,赵军、新荣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达成购买新荣公司开发的荣尊堡B号楼9层B座10层F房屋的意向,赵军之委托代理人与新荣公司签订了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认购单。约定赵军当天交签约定金5万元,房屋总价款4276164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为总房价40%。赵军于2007年12月7日向新荣公司支付房款115万元。当日赵军之委托代理人陈勇代赵军与新荣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赵军称次日得知所购房屋的土地和地上在建房屋均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抵押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新荣公司称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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