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45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第六条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项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第八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二)商务和技术评审;(三)澄清;(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六)评标报告。第三章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第九条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第十条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十一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三)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第十二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接受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第四章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十五条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悻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四)良好的信誉。第十六条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第十七条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五章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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